新闻出版政策法规解读⑥
申请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需提交哪些材料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中对创办期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规定得都不够明确,实践中要求申请单位多次补充材料、重复提供材料、提供不必要材料的情况常有发生,给申请单位带来许多麻烦。在新修订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我们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尽量将申办单位需提交的材料表述得明确、具体。
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 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 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 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 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 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此条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在此补充说明三点:
一、“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成立后,总署组织业务司局对各项审批需提交的材料重新进行了梳理、细化。申请人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行政许可一表格下载栏目查询到更为详细的申请材料说明,并下载《期刊出版申请表》的格式文本。
二、总署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情况,分别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总署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杨颖
(摘自2007-03-30《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