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政策法规解读

 

申请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需提交哪些材料

 

 

 

《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中对创办期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规定得都不够明确,实践中要求申请单位多次补充材料、重复提供材料、提供不必要材料的情况常有发生,给申请单位带来许多麻烦。在新修订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我们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尽量将申办单位需提交的材料表述得明确、具体。

新规第十二条“创办期刊、设立刊出版单,由期刊版单位的办单位提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 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 任出版单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责人的简、身份证文件及国有关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 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 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 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 作场所使用证明;

() 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此条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在此补充说明三点:

“新闻出版总行政审批理中心”立后,总组织业务局对各项批需提交料重新进行了梳理细化申请人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行政许可一表格下载栏目查询到更为详细的申请材料说明,并下载《期刊出版申请表》的格式文本。

总署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情况分别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总署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应当当场或者在 5 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杨颖

(摘自20070330《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