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政策法规解读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并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修订后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区分三种不同情况,进一步明确了申报程序。即该规定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在此对该条做四点说明:

    其一,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所有申请均应先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但考虑到我国期刊出版的实际和历史形成的习惯做法,该条规定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不须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核,直接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二,原《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办刊申请由主管单位提出,提交主管部门审批。新规定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律改为由主办单位报批;

    其三,为强化主管单位的责任并结合期刊出版管理的实践,新规定在改为由主办单位报批的同时,依然坚持“经主管单位同意”的程序,即主管单位须在有关申请文件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而申请文件则以主办单位名义出具;

    其四,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06年第2号公告,总署已成立“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受理审批申请材料,各司局不得直接接收申请材料,今后,申请人无论通过上门还是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均须通过受理中心进行。

 

 

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杨颖

(摘自20070326《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