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政策法规解读④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条件有哪些

 

国务《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规定了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但由于该条件是针对图书、 期刊音像电子等所有类型出版单位统一设定的因此比较原则概括在修订后《期刊出 版管理规定我们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条 件,即在第九条规定:“创办期、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新 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3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适应刊出版活需要的组机构和符国家规定格条件的辑专业员;()有与主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人或者主负责人必是在境内久居住的国公民;()法律、行法规规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此条规定中的大部分项目比较好理解,在此仅针对部分项目做一补充说明:

该条第一款第()规定“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至于何种单位符合新闻出版总署的认定条件,此处没有具体说明。实践中,主要应依照新闻出版署1993 颁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执行行规定中已不 符合改革实践的情形,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在审批时再作出认定。

该条第一款第()规定“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值得意的是在原来《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对办“宗旨的要求对比而言对新规定的表述要做两层理解一方,新规定照顾了《出版管理条例在表述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根据新规定第十八条所称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和文种因此实质上并未取消对办刊宗旨的要求只是将其纳入业务范围,在审批时一并考虑。

此外该条第二款关于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的规定在审批期刊 创办申请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这就意味着即使申办条件全部符合第一款的九项规定但如 申办的期刊不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该项申请也不能予以批 准。

 

 

                                         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杨颖

                                                 (摘自20070320《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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