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英文名称是China Editology Society of Science Periodicals (缩写CESSP)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出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全国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者,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技期刊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普及和提升,促进科技期刊编辑出版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科技期刊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网址:http://www.cessp.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参与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本领域相关项目的科学论证及战略研究,提供咨询建议;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项目评估、标准审定、期刊审读、期刊年检、职称评审、竞赛组织等相关工作;

(开展本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政策咨询工作,培训科技期刊编辑出版人员,宣传贯彻相关法令、法规和规范;

(五)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本领域图书、期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与国际同类学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促进国内外同行交流;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非营利性的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本会遵循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制定的统一编码原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视频、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对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审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举行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三十一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聘期同当届理事会,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1-06-22第7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